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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赢了“开瓶费之战”
2007/6/30
     备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此前的一审判决曾认定,酒楼菜谱中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无效,有悖消法规定;但“二审判决只是从‘酒楼没有明确告知’的角度,确认这次的开瓶费不该收”。这一修改意味着,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京华时报》6月27日)

  尽管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但笔者感觉,这样的终审判决还是比较清醒的,毕竟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饭店不能收开瓶费以及谢绝自带酒水。

  事实上,除了法律的制约,市场也会给“开瓶费之争”一个说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和消费者都有选择的自由,饭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谢绝自带酒水,也不是毫无情理可言,否则,消费者自带酒水之后,又带着食物、饮料去饭店消费,饭店还要不要做生意了?然而换一个角度再看,一些地方最近以“欢迎自带酒水”的方式,反其道行之,主动打破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壁垒。如哈尔滨、大连、杭州、合肥等地的酒店相继打出了“欢迎自带酒水”招牌,将此当做促销新卖点。面对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如何不叫人深思?

  还有一个细节同样耐人寻味:酒楼在输了官司之后表示,虽然输掉了这场官司,但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一直没有改变,言外之意是以后也不会放弃收取,因为法院的判决明白无误地昭示着:只要收取开瓶费的告知足够醒目,你就可以大大方方地收下去。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餐饮业已进入微利时代,酒水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大部分餐饮企业的毛利率在50%左右,净利润在10%以下。”他还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并非霸王条款。

  好吧,既然如此,收有收的道理,不收有不收的目的,而消费者,同样也拥有选择的权力和自由。市场经济,就如同大浪淘沙,被市场摒弃者终将被淘汰,留下“适者生存”的法则。